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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guī)則(暫行)

            發(fā)布日期:2016-10-01 訪問量: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團內(nèi)民主選舉制度,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所稱團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nóng)(林牧)場、鄉(xiāng)、鎮(zhèn)、村和其他基層單位團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第三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chǎn)生。
               
            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團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
               
            第四條 下列人員在團內(nèi)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復團員權利的除外)
                (
            )在團內(nèi)擔任領導職務或直接從事團的業(yè)務工作的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除外)。
               
            第五條 黨團組織提名為團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團的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在團內(nèi)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
               
            團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下設團委的基層團委每屆任期可為兩到三年。
               
            第七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應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負責人不得由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指定。團的基層委員會確因工作需要,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增補負責人時,增補人選已是委員會成員的,應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不是委員會成員的,只能授予代理職務。代理期不能超過半年,到時即應召開下一次團代表大會進行改選。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基層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成員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該級團代表大會選出委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團內(nèi)選舉應尊重和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fā)揚民主,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chǎn)生
                第十條 團的基層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團員意志。
               
            第十一條 代表名額一般為一百人左右,最多不超過二百人。
               
            代表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根據(jù)所轄團員人數(shù),按照有利于團員了解和直接參與團內(nèi)事務,有利于討論和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根據(jù)團員人數(shù)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一般不規(guī)定代表的構成比例。
               
            第十二條 團的基層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級團員大會選出,也可以由下一級團代表大會選出。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基層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十三條 代表候選人數(shù)應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代表候選人由各選舉單位按分配名額組織團員醞釀提名,根據(jù)多數(shù)團員的意見確定,提交團員大會或團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上屆團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chǎn)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chǎn)生不符合規(guī)定程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團代表大會報告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經(jīng)審查通過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產(chǎn)生
                第十六條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書記一人,必要時可設副書記一人。
               
            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五到七人組成,設書記一人,副書記一人。
               
            第十七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
               
            團員人數(shù)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設團委的基層團委,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上級團組織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七至九人組成;設常務委員會的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常務委員五至七人。
               
            團的基層委員會設書記一人、副書記一至二人。
               
            第十九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不設候補委員。
               
            第二十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zhèn)浜桶嘧咏Y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二十一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名額的百分之二十;常務委員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名額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委員由全體團員醞釀提名,上屆委員會根據(jù)多數(shù)團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團員大會進行選舉。
               
            團的支部委員會委員也可以不提候選人,經(jīng)全體團員充分醞釀后,直接投票選舉產(chǎn)生。
               
            第二十三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委員,凡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由上屆團的委員會在組織團員民主推薦、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根據(jù)多數(shù)團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預備名單,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同意后,提交團員大會進行選舉;凡召開團代表大會選舉的,由上屆團的委員會廣泛征求所屬團組織的團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預備名單,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同意后,提交大會主席團,經(jīng)大會主席團初步確認,提交各代表團(小組)醞釀討論,大會主席團根據(jù)醞釀討論情況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二十四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chǎn)生。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由新選出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醞釀提名,也可以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提名,經(jīng)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同意后,根據(jù)新選出的委員會多數(shù)委員的意見確定。
               
            團的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的選舉,也可以不提候選人,由團員大會直接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chǎn)生。
               
            第二十五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務委員,由團的基層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chǎn)生。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也可以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chǎn)生。

            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務委員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同意后,提交選舉人醞釀討論,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選舉。
               
            第二十六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委員會委員,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委員會常務委員。
                     

            第四章  選舉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七條 團員大會的選舉,由上屆團的委員會主持。
               
            團代表大會的選舉,由團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二十八條 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選舉,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推薦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團代表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選舉,由團代表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九條 團代表大會正式舉行前,由上屆團的委員會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報告;
               
            (二)通過大會主席團名單;
               
            (三)通過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四)通過代表大會議程;
               
            (五)通過有關確認事項。
               
            第三十條 團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是團代表大會主席團。
               
            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團的委員會與下一級團的委員會協(xié)商提名,經(jīng)各代表團(小組)醞釀討論后,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chǎn)生。
               
            主席團一般由各代表團(小組)負責人,團代表大會籌備機構負責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組成。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團代表大會代表。
               
            主席團設常務主席若干人,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提名,在大會秘書長主持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表決產(chǎn)生。
               
            第三十一條 團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任務是:
                (
            )按照大會議程主持大會;
                (
            )組織大會的報告和討論;
                (
            )組織代表醞釀討論并確定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代表和本屆團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主持大會的選舉;
                (
            )組織代表審議大會的決議;
                (
            )決定其他人事和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二條 團代表大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團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提名,交團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chǎn)生。
                        

             第五章  選舉辦法
                第三十三條 團員大會、團代表大會和團的基層委員會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shù)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的五分之四,方可進行選舉。
               
            第三十四條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團的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出席上級團代表大會的代表,直接采用候選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差額選舉辦法選舉產(chǎn)生。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一般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選舉產(chǎn)生。經(jīng)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也可以采用等額選舉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團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yōu)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復。根據(jù)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選舉設監(jiān)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
               
            團員大會或團代表大會選舉的監(jiān)票人由全體團員或各代表團(小組)從不是候選人的團員或代表中推選,經(jīng)團員大會或團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jiān)票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jīng)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的工作接受監(jiān)票人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名筆劃為序排列。
               
            因故未出席會議者,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三十九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時,可以另選他人。
               
            第四十條 每次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shù),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shù)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無效票。
               
            第四十一條 選舉結果,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shù)的半數(shù)為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shù)半數(shù)的被選舉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遇被選舉人得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shù)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四十二條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應對不足名額再進行選舉。仍少于應選名額時,可相應減少應選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當選人接近應選名額時,征得選舉人同意,也可以直接減少應選名額不再行選舉。
                                       

            第六章  報批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團的基層組織召開團員大會或團代表大會選舉,應事先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請示,并取得批準。
               
            第四十四條 團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并由上級團組織發(fā)文公布。屬于同級黨組織管理的干部職務名稱表之列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黨的組織部門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規(guī)則由上級團組織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四十六條 對于違反團章和本規(guī)則的行為,必須認真查處,根據(jù)問題的性質(zhì)和情節(jié)輕重,對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組織處理。

            對于嚴重違反本規(guī)則的選舉,上級團組織可以作出選舉無效的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團的基層組織進行選舉,要按本規(guī)則制定相應的選舉細則(辦法),經(jīng)團員大會、團代表大會或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團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分別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參照本規(guī)則另行制定相應的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則的解釋權屬共青團中央組織部。
               
            第五十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則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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